(1)對患者病情有影響的事情,不宜告訴患者。
(2)家屬要協助好工作人員,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使其安心休養,配合治療。
(3)家屬不得將刀、剪、火柴、玻璃器皿及現金交給患者,更不準許隨帶武器及相機等進行探視。
(4)探視者帶紿患者的水果、食品等,應交給護理人員收存保管。
(5)未經許可探視者不得隨意將患者帶走外出,防止精神病人逃跑、出走。
(6)家屬不得代其他患者打電話、發電報、寄信及購買物品。
(7)探視完畢后,家屬應將患者護送回病室,并向有關工作人員反映有關病情的新情況,以便醫生確定下一步治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