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伴有活動性肺結核時原則同一般活動性肺結核要遵循早期、規律、全程、聯用、適量的五點用藥原則。
首選異煙肼、比嗪酰胺、乙胺丁醇、對氨基水楊酸鈉等藥物組成的方案。慎重應用以下藥物:由于利福平、丙硫異煙胺的致畸作用,禁止在三個月內應用,四個月也需慎重;禁用鏈霉素、卡那霉素等氨基甙類藥物,禁用喹諾酮類藥物,如為復治病例,除禁用藥物外其治療原則同復治病例。
出現以下情況需終止妊娠包括:一、妊娠伴重度活動性肺結核,包括急性全身血行播散性肺結核病、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病變廣泛長期排痰的毀損肺。二、結核病處于穩定期,但伴有心、肝、腎等疾病的患者,妊娠不足三個月,終止妊娠后需加強抗結核治療,療程要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