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于kps小于二分的肺癌患者是不宜進行化療,白細胞小于三乘以十的九次方每升,中性粒細胞小于1.5乘以十的九次方每升,血小板少于六十乘以十的九次方每升,紅細胞少于二乘以十的十二次方每升,血紅蛋白低于八十克每分升的患者是原則上不宜行化療。
第二,肺癌的患者肝腎功能異常,實驗室檢查超過正常值的兩倍或者有嚴重的并發癥和感染發熱的一些情況,是不適宜化療。
第三,另外對于有出血傾向的患者也不易化療。
第四,在化療中如果患者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考慮停藥或者是更換化療方案,治療兩周后病情進展或者是在化療周期的休息其中,可以出現再度惡化,要停止原方案,酌情選用其他方案?;煵涣挤磻_到三到四級,對患者的生命有明顯威脅時也應當停藥,在下次治療時改用其他方案。
第五,必須要強調一個治療方案的規范化和個體化,嚴格掌握化療的基本要求,除了我們常規的應用一些止吐藥物之外,還要聯合水化合利尿藥物治療,化療后兩周要檢測血常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