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用于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目的在于防治任何細菌入侵,則往往無效。
二、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長期預防用藥長不能達到目的。
三、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愈或緩解,預防用藥可能有效,原發性疾病不能治愈或緩解如免疫缺陷,預防用藥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對于免疫缺陷患者應當嚴密,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一旦出現感染征兆時在送檢有關標本做培養的同時首先給與經驗性治療。
四、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的情況有以下一些方面,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和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