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的診斷標準主要為:
一、糖尿病癥狀加上隨機靜脈血糖大于等于11.1毫克摩爾每升。
二、空腹靜脈血糖大于等于7.0毫克摩爾每升。
三、實驗室2小時靜脈血糖大于等于11.1毫克摩爾每升,其中口服糖耐量試驗,正常糖耐量為空腹血糖小于6.1毫克摩爾每升。口服葡萄糖三十到六十分鐘達高峰,峰值小于7.1毫克摩爾每升,120分鐘時基本恢復到正常水平,即小于7.8毫克摩爾每升,尿糖均為陰性。
二、糖尿病性糖耐量,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0毫克摩爾每升,峰值后延,常在1小時后出現,峰值大于等于11.1毫克摩爾每升,120分鐘不能恢復到正常水平,即大于7.8毫克摩爾每升,其中,口服葡萄糖平是最重要的判斷指標。
三、糖耐量受損,是指空腹血糖在6.1到7.0毫克摩爾每升,120分鐘血糖水平在7.8到11.1毫克摩爾每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