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續地難以丟棄或者是放棄物品,不管他們的實際價值如何。
二,這些困難是由于感到積攢物品的需要以及丟棄它們有關的痛苦。
三,難以丟棄物品導致了物品的堆積,以至于使用中的生活區域擁擠或者是雜亂而且顯著地影響了他的用途,如果生活區域不雜亂,則只是因為第三方的干預,比方說家庭成員、清潔工、權威人士。
四,這些囤積引起了患者社交、職業或者是其它重要功能方面的損害。
五,這種囤積不能歸因于其他的具體疾病,比方說腦外傷腦血管疾病等等。
六,這種囤積癥狀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礙來更好的解釋。
其中,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是一個癥狀標準,第四條是痛苦程度標準,第五條的第六條是排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