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上自制力指的是患者對自己所患的精神疾病的認識能力,詢問患者自制力是否全面,一般會涉及四個方面。
一,是否能夠認識到其他人觀察到有不正常的地方,比方說情緒,言行方面。
二,如果能認識到,是否覺得這些現象是異常的。
三,如果認識到異常的,能否認識到是精神疾病所導致的。有的患者認為這些異常是軀體疾病或別人下毒導致。當然這個地方的認識并不需要患者基于醫學的觀點去分析癥狀的病因和病理生理機治。
四,如果認為是精神疾病導致的,能否認識到需要治療,有主動接受治療的意愿或者是能否服從治療。
當以上這四個方面的條件都具備的時候,說明患者的自知力完整,僅僅有對病或者是部分癥狀有些認識的時候為部分自制力。自制力是影響治療依從性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在臨床觀察中發現,有的患者自制力完整,但是由于藥物不良反應的影響,而不愿意服藥,有的患者,雖然能夠長期堅持的服藥,但是對疾病卻毫無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