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精神疾病具有復發的特點,約半數以上的精神分裂癥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停藥后在2年內復發,因而許多臨床醫生對精神病人的停藥持慎重態度,建議長期維持治療。但實際上約有半數患者無需服藥2年以上,加之抗精神病藥物的副反應,往往影響患者的社會功能,因此應根據患者情況,不能千篇一律要求患者長期服藥,但如有下列情況則考慮停藥或暫停藥:
(1)急性精神分裂癥患者首次發病,治療效果好,完全恢復正常者,服藥6個月后可試停藥。對病程較長,治療恢復時間長或第二次復發者,維持治療2年仍正常者可試停藥。反復多次發作,治療效果不理想或社會功能恢復差者,應繼續維持治療。
(2)情感性障礙:首次為抑郁發作而癥狀表現較輕者,在治療緩解后,藥物應維持治療劑量2-4周,然后可逐步減量,觀察3個月,如無復發跡象即可停藥。首次為躁狂發作者,或既往有發作,但間隔期2年以上者,鋰鹽需維持半年方可試停藥。對于一年內有2次發作,或連續二三年內屢有發作者,應長期鋰鹽維持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