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復律復和電除顫的適應證主要包括兩大類:各種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的惡性心律失常,以及各種持續時間較長的快速性心律失常。
總的原則是,對于任何快速型的心律失常,如導致血流動力學障礙或心絞痛發作加重,藥物治療無效者,均應考慮電復律或電除顫。
但是對于異位興奮灶(自律性增強)性快速性心律失常,例如伴有或不伴有房室傳導阻滯的房性心動過速、非陣發性交界區心動過速和加速性室性自主心律,電復律的效果較差,并有可能增加自律性和觸發激動,所以一般不主張電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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