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抗精神病藥物作為急性發作期的首選治療措施,用藥前,臨床醫生仔細評估病人的具體狀況和需要治療的靶癥狀,盡管有人認為精神藥物的作用沒有靶癥狀,事實上臨床醫生在實際應用中根據病人的癥狀特點,用藥原則常常有所選擇。
第二、有效不換方的原則,如果既往應用效果好的藥物,本次應用仍然有效,如果病人首次用藥,則藥物的選擇要考慮到不良反應的大小,傳統抗精神病藥物對陽性癥狀的療效大致相當,但不良反應有所不同,新型的抗精神病藥物不良反應小,療效肯定,可給予考慮。
第三、單一用藥緩慢加減劑量原則,一般主張單一用藥,用藥過程中加量和減少藥物劑量時應該緩慢,根據個體不良反應的感受而進行調整。
第四、個體化用藥原則,臨床醫生對于不同個體的最低有效劑量要認真評估,不要過分追求控制癥狀,而超大劑量用藥,從而產生不良反應。
第五、換藥原則,在合適劑量抗精神病藥物最短治療四到六周,如果無效,可以換用不同類的抗精神病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