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產前診斷技術管理條例》規定中,晚期妊娠六種致死性畸形需要引產,包括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損(包括異位心、前縱隔缺陷、胸骨缺損等,主要合并有法洛四聯征、心內膜缺損等先天性心臟病),單腔心、致死性軟骨發育不良,這六種畸形是絕對需要引產的。
另外可以繼續妊娠的一些畸形,比如說骶尾部畸胎瘤、腹腔占位、泌尿系統畸形、消化系統畸形,這些情況圍產兒在出生后有存活可能。經過手術等處理,愈后比較好,是可以建議繼續妊娠的,并告知圍產兒預后及新生兒期的就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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