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風濕關節炎患者應用激素治療,一般原則為小劑量、短療程,并且在使用激素治療的同時,必須應用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它只是作為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尚未起效時的橋梁治療效果。應用低到中等劑量的激素與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聯合使用,在類風濕關節炎初始治療階段,對抗炎、控制病情是有效的,而且患者是獲益的。
但是當臨床條件允許時,應該盡快的減少激素用量,最終停用。而針對關節外的表現,比如患者出現心臟,肺臟,眼睛等器官受累,特別是繼發性血管炎的類風濕關節炎患者,則需要應用大劑量的激素進行治療。
類風濕關節炎患者應用激素治療,一般原則為小劑量、短療程,并且在使用激素治療的同時,必須應用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它只是作為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尚未起效時的橋梁治療效果。應用低到中等劑量的激素與抗風濕改變病情藥物聯合使用,在類風濕關節炎初始治療階段,對抗炎、控制病情是有效的,而且患者是獲益的。
但是當臨床條件允許時,應該盡快的減少激素用量,最終停用。而針對關節外的表現,比如患者出現心臟,肺臟,眼睛等器官受累,特別是繼發性血管炎的類風濕關節炎患者,則需要應用大劑量的激素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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