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癲癇診斷確立,就應該適當的增減藥物來幫助評估療效和減少毒副作用,癲癇大發作,甚至是癲癇綜合征控制發作之后必須堅持長期服藥,除非出現嚴重的不良反應,一般不隨意減藥或者是停藥,以免誘發癲癇持續狀態或者是癲癇反復的發作。
如果一種首選藥物已經達到最大可耐受劑量,仍然不能夠控制住發作,需要更換其它的一線藥物,來幫助控制發作,逐漸的減掉原有的藥物,更換為單藥。一般想要停藥都需要來遵循他癲癇的一種類型,比如全面強直陣攣性發作,強直性發作,陣攣性發作,在完全控制癥狀4到5年之后,可以考慮逐步的停藥,失效性發作,在停止半年之后就可以考慮停藥,但是停藥前應該有一個緩慢減量的過程,一般都不能少于1-1.5年無發作的這種癲癇情況的患者方可以停藥,如果有這種自動癥的癲癇類型的患者癲癇發作可能需要長期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