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的病毒攜帶者抗病毒的指征,確實是需要符合指征才能進行抗病毒。一般來說,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如果肝臟的形態結構是正常的,通常需要肝臟功能反復的不正常3到6個月,這種不正常指的是輕中度的不正常,如果是嚴重的不正常就需要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
如果肝功能谷丙轉氨酶持續的超過了兩倍,已經達到了三個月以上的時間,這就有抗病毒治療的指征。
第二、還需要結合身體的乙肝DNA的量,如果大三陽病毒量超過了十的五次方,小三陽病毒量超過了十的四次方,也是其中的一個指標。
第三、如果肝臟的形態結構出現了問題,比如出現了肝硬化,就需要立即抗病毒治療,在抗病毒的治療選擇當中的有干擾素抗病毒治療和核苷類的藥物。如果情況允許,優先選擇干擾素抗病毒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