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孕婦因為胎兒畸形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想放棄腹中的胎兒,如果在14周以前,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開引產證明,直接住院進行流產或者引產就可以。
中國的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在14周以后,需要相應的計劃生育或者是衛生主管部門開具引產證明,只有說明引產的原因,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才有可能給你開具引產證明。這一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目前中國重男輕女的思想仍然比較重,害怕一些家庭為了胎兒的性別而行這種引產術,造成人口性別比例的嚴重失調。
那么引產證明一般是需要醫院開具病情告知以后,由病人的家屬攜帶病情告知,去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進行開具。每一個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在審核相關的病情資料以后,會根據相應的規定開具引產證明,而醫院只有在看到這個引產證明以后,才能給孕婦引產,否則就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