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研究表明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并無多大影響,妊娠對肺結核病情也無明顯影響。但是避免范圍較大活動性肺結核,如血行播散性肺結核,侵潤性肺結核,易發生流產和早產,分娩會加重病情,甚至引進產婦死亡,因此育齡婦女患肺結核正處于活動期應避免懷孕,在妊娠十二周內行人工流產,根據肺結核在考慮妊娠。
一般認為妊娠合并肺結核可采用短程化療,盡早聯合用藥,用什么藥物需要遵醫囑,否則可導致胎兒出現問題。由于肺結核孕婦體內的結核桿菌可通過血行播散傳給胎兒。在孕期感受傳染的嬰兒出生時可表現正常,誕生后三周內體重不再增加,有結核中毒癥狀,建議等疾病康復以后在進行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