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病退國務院1978年,104號文件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有醫院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病退,對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地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出生產崗位。
在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補繳的繳費年限十五年以上及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對于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按照國家現行的政策規定,其養老金待遇要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