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懷孕期間首次發現了血糖升高的情況,現在我們臨床上確定的,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標準的主要是在懷孕24到28周的時候做一個糖篩查的實驗,空腹血糖如果是大于5.1毫摩爾每升,可以直接診斷妊娠期的糖尿病,這個時候可以選擇不用進行口服糖耐量實驗,空腹血糖小于4.4毫摩爾每升基本上可以排除這個情況。如果是在這兩者之間要做一個口服葡萄糖耐量實驗。
現在我國采用的是75克的口服糖耐量實驗診斷糖尿病,診斷的標準就是禁食至少8小時,檢查的時候,要求五分鐘之內喝完含有75克葡萄糖的液體,然后分別測定服糖之前以及服糖之后的1小時2小時的血糖,如果進一步檢查的話可以加測半小時和3小時4小時的血糖。
經典的診斷標準的話是服糖前和服糖后1小時三者分別低于5.1,10.0,8.5毫摩爾每升,如果任何一項的血糖值超過這個數字就可以診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