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移植后的女性病人,隨著腎功能逐漸恢復,六個月內恢復排卵月經和性欲,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妊娠:
一,移植后十八個月,腎功能穩定身體一般狀況良好。
二,血肌酐在一百七十七微摩爾每升,二毫克每分升以下。
三,高血壓和蛋白尿。
四,低維持量免疫抑制劑。
五,移植腎腎盂無積水和擴張。
許多學者主張妊娠最好選擇腎移植后2至5年之間,因術后兩年內急性排異并喪失移植腎的機會多,而術后五年,慢性排異逐漸增多,可伴有高血壓。即使在此期間懷孕,也有42%的妊娠期第十周需終止妊娠或自發流產或治療性流產。
終止妊娠的原因可為腎功能不穩定或惡化,高血壓,精神狀態不佳或非計劃受孕。另外,異位妊娠亦可發生,但發生率低。妊娠第三十周移植腎的腎小球濾過可暫時性下降,40%孕婦有蛋白尿,但分娩后多數會消失。妊娠高血壓綜合征的發生率為27%至30%,臨床上有時很難同原發病復發相鑒別,需要做腎活檢來判斷,對孕婦的移植腎做穿刺活檢并非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