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7年ACR修訂的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符合以下七項中的四項及以上者可以診斷為類風濕關節炎。
一、關節內或者周圍晨僵持續至少一個小時。
二、至少同時有三個關節區的軟組織腫脹或者積液。
三、腕關節,掌指關節,近端指間關節區中,至少有一個關節區有關節的腫痛。
四、關節炎成對稱性。
五、類風濕結節。
六、血清類風濕因子為陽性。
七、X線有明顯的骨質疏松,或者關節間隙狹窄,或者關節畸形的改變。
第一項到第四項的病程至少要持續六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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