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從十五歲開始就出現了一種漠視,并侵犯他人權益的普遍的一種行為模式,并且具有以下三種及以上的癥狀:
1、不遵守法律以及社會規范,比方說反復出現足以導致其被捕的行為。
2、欺詐,比方說反復說謊,使用假名或者是為了個人利益或者是僅僅為了高興而操作他人。
3、沖動或者是難以制定計劃。
4、容易發怒和攻擊型,比方說經常的打架斗毆。
5、極度漠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6、一貫的不負責任,比方說,不能長期保持穩定的工作狀態或者是反復違反財務制度。
7、缺乏愧疚感,比方說漠視對他人的傷害,虐待或者是偷盜行為,或者是為這些行為狡辯。
二、就是患者至少十八歲。
三、患者十五歲之前有品行障礙的證據。
四、目前出現的反社會行為可能和精神分裂癥或者是雙向情感障礙同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