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產后出血,胎兒娩出以后立即給予子宮收縮藥物,如縮宮素,前列腺素等等,胎兒娩出后人工剝離胎盤,持續的子宮按壓,如果是不能控制的子宮出血,或者是出血不凝,凝血還比較軟,應當按這個凝血功能障礙進行處理。
第二、出現凝血功能障礙,迅速終止妊娠阻斷促凝物質,繼續進入凝血循環,糾正凝血功能障礙,一個是補充血容量和凝血因子,第二個是肝素的應用,肝素的應用是DIC高凝階段主張及早應用肝素。可以阻斷DIC的發展,但是禁止在有顯著出血傾向或者是漸入亢進的階段應用。
第三個是抗纖溶的治療,當DIC處于血液不凝固而出血的現象階段時,可在肝素下和補充凝血因子的基礎上應用抗纖溶藥物。
第四個是腎衰竭,如果患者的尿量小于三十毫升,每小時提示血容量不足,應該及時補充血容量,如果血容量已經補足,而尿量小于17毫升每小時,可以給予呋塞米二十到四十毫克,靜脈推注。必要時可以重復用藥,然后就是如果出現胎兒窘迫,要及早終止妊娠。再一個就是糾正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