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現做作障礙的證據以后,需要和患者對質。有的患者在可能造成對峙前,已經自行溜走,也有的能夠承認自己作假。對于這樣的患者,其實它的實質就是,人格障礙在醫療系統中的表現,處理起來是非常棘手的。
患者回避精神科醫生或者是臨床心理治療者的幫助,而非精神科醫生又不是專門處理這些問題的專業人員,治療的目的是控制風險。這更多需要系統的力量,及時這樣的患者在醫療系統和保險系統中予以警示。
在國內這是困難的,不僅在醫療系統本身缺乏統一的管理,而且還在于非精神科醫生,普遍不了解這是一種什么情況,如何應對和抓糾。
對于加注他人的做作障礙,需要引入法律干預,嚴重的構成虐待罪,涉及監護權的轉移等一些法律的問題,這在國內還是有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