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心律失常藥物的合理使用原則為:
一,要注意基礎心臟病的治療以及病因和誘因的糾正。
二,要注意掌握抗心律失常藥物的適應癥,并非所有的心律失常均需要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只有直接導致明顯的癥狀和血液動力學障礙或具有引起致命危險的惡性心律失常時,才需要針對心律失常的治療,包括選擇抗心律失常的藥物,許多無明顯癥狀無明顯預后意義的心律失常,如期前收縮,短陣?的非持續心動過速,心室率不快的房室顫動,一度和二度文氏阻滯,一般不需要抗心律失常藥物的治療。
三,要注意抗心律失常藥物的不良反應,包括對心功能的影響,致心律失常作用和對全身其他臟器與系統的不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