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全國結核病學術會議對結核病化療提出了五點原則,早期、聯合、適量、規律和全程用藥,經過長期的實踐證明,它仍是目前應遵循的原則。
一,早期。對于第一次發現的病人,應確診后要抓緊治療,初治病例的結核菌對常用的抗結核藥物絕大多數是敏感的,故抗結核藥物對早期的浸潤性結核病灶能發揮較好的療效。
二,聯合。即合并應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抗結核藥物,聯合用藥可以延緩結核菌耐藥性的產生,提高治療效果。
三,適量。適當的治療劑量可避免因劑量過大或不足而產生不良反應和耐藥,有助于確保療效。
四,規律。在規定的療程內有規律的用藥是化療成功的關鍵,應嚴格遵照化療方案用藥,避免遺漏或中斷。
五,全程。非結核治療一般可分為強化治療階段與鞏固治療階段,如為短程的化療,其療程應該在六到九個月,若治療不規則,療程不足,則容易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