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母嬰保健法的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要求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待精神病發病期的患者,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患者在發病狀態時,有各種精神癥狀,使其不能正常的情理思考、分析和處理問題,甚至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自理生活,因此在發病期間不宜談戀愛和結婚,否則有可能會使病情加重,而在經過治療后精神癥狀緩解可以談戀愛和結婚。
關于精神病人的生育問題,鑒于有些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遺傳傾向,另外懷孕、生孩子都有可能加重精神病人的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