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的復位標準,包括解剖復位和功能復位,骨折端通過復位,恢復了正常的解剖關系,對位對線完全良好時,成為解剖復位,經復位后,兩骨折端隨為恢復至正常的解剖關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對肢體功能,無明顯影響者成為功能復位,每一部位,功能復位的要求均不一樣,一般認為,功能復位的標準是,骨折部位的旋轉移位,分離移位必須完全矯正。
2.縮短移位,在成人下肢骨折不超過1厘米,兒童若無骨垢損傷,下肢縮短在2厘米以內,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可自行矯正。
3.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輕微的向前或向后成角,與關節活動方向一致,日后可在股價改造其自行矯正,向側方成角移位,與關節活動方向垂直,日后不能矯正,必須完全復位,上肢骨折要求也不一致,股骨干稍有畸形,對功能影響不大,前臂雙骨折,則要求對位對線均良好,否則影響權利旋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