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性頭暈的診斷標準在1986年提出,在以下六項中具有五項者就可以診斷為精神性的頭暈:
一,病人描述病史的時候會出現旋轉,旋繞,曲折的情況,因為患者并不能清楚的說出真正的頭暈的感覺,甚至可能會表現為情緒化的描述,使問診的醫生困惑不解,甚至不能完成順利地問診。
二,患者頭暈發作的時間會特別長,可以持續數周甚至能夠持續數月以上。
三,患者往往缺少器質性病變的癥狀。
四,患者往往可以合并有關的精神性的疾病的癥狀。
五,神經耳科學的檢查,物理學的檢查以及實驗室的檢查,大多結果都是正常的。
六,讓病人過度換氣以后,可以誘發出相似的頭暈或者其他不舒服的癥狀。
出現這種情況以后還要注意鑒別診斷,診斷精神性眩暈之前一定首先要排除甲狀腺功能亢進癥,陣發性心動過速,低血糖狀態,貧血或者嗜鉻細胞瘤等器質性的疾病,確診以后要及時的進行治療,因為其是一種精神性的疾病,所以要結合心理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