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的治療包括病因治療藥、物治療和手術治療,有明確病因的首先要針對病因治療,無明確病因的應使用藥物治療,抗癲癇藥正規治療兩年以上,仍然不能控制發作者可考慮手術切除。
抗癲癇藥物的選擇原則是,主要根據癲癇發作類型和癲癇綜合征來確定,同時還要考慮藥物的副作用,患者經濟承受能力和藥物來源等客觀因素。
抗癲癇藥物的選擇應遵循單藥原則,一種藥物治療無效時才考慮換用另一種藥物。換藥期間應有五至七天的過渡期,對于部分單藥治療無效的難治性癲癇或有多種發作類型的患者才考慮聯合用藥。
聯合用藥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能聯用藥理中相同的藥物。
2、避免聯用有相同副作用的藥物。
3、不能聯合使用多種藥物做廣譜抗癲癇用。
4、注意藥物間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