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抑郁癥的診斷標準是:
一、癥狀標準,以心境低落為主要特征且持續至少兩周,在此期間至少有下述癥狀的四項:
(1)對日常活動喪失興趣,無愉快感;
(2)精力明顯減退,無原因的持續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4)自我評價過低,或自責,或有內疚感,可達妄想程度;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顯著下降;
(6)反復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行為;
(7)失眠或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欲不振,或體重明顯減輕;
(9)性欲明顯減退。
二、嚴重程度標準,精神障礙至少遺成下述情況之一:
(1)社會功能受損;
(2)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三、排除標準:
(1)不符合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與精神活性物質和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癥狀,但不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鑒別診斷可參考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的診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