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顯的生活事件作為誘因,特別是生活環境或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國、入伍、退休),且精神障礙開始于事件后三個月之內。
2.有理由推斷生活事件和病人的人格起著幾乎同樣重要的作用,理由是:未發生事件前病人一直精神正常,很多人都能順利的處理這類事件而無任何異常,而且有證據表明病人的社會適應能力不強。
3.以情緒障礙為主要臨床相,如煩惱,不安,抑郁,不知所措,膽小害怕等,同時有適應不良行為(如不愿與人交往)和生理功能障礙(如吃不好,睡不香)。
4.精神障礙妨礙社會功能。
5.病程至少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