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有尚未被診斷為糖尿病合并妊娠或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婦,在妊娠24-28周及28周后首次就診行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空腹及服糖后一小時兩小時血糖分別低于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點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即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
孕婦具有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或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建議妊娠24-28周,首先檢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大于5.1mmol/L,可以直接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不必行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檢查。
對所有尚未被診斷為糖尿病合并妊娠或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婦,在妊娠24-28周及28周后首次就診行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空腹及服糖后一小時兩小時血糖分別低于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點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即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
孕婦具有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或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建議妊娠24-28周,首先檢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大于5.1mmol/L,可以直接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不必行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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