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精神病學家學會制訂的多動癥的診斷量表有以下幾點:
一、病程:起病于學齡前期,病程至少持續六個月。
二、癥狀:至少具備以下行為中的4條,它的癥狀嚴重可不同程度的影響學習和社會適應能力:
1.需要靜坐的場合難以靜坐,常動個不停。
2.容易興奮和沖動。
3.常常干擾其他兒童的活動。
4.做事粗枝大葉,常常有始不終。
5.很難集中思想聽課、做作業或其他需要持久注意的事情。
6.要求必須立即得到滿足,否則產生情緒反應。
7.經常話多、好插嘴或者是喧嘩。
8.難以遵守集體活動的秩序和紀律。
9.學習困難,成績差,但不是由于智能障礙所引起的。
10.動作笨拙,協調和精巧的這種動作比較差。
三、排除標準:不是由于精神發育遲滯、兒童精神病、焦慮狀態、品行障礙或者是神經系統疾病所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