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損傷常見的分級方法可以Frankel法、ASIA脊髓損傷分級
等。其主要的標準是:
1.Frankel法
1969年由Frankel提出。其將損傷平面以下感覺和運動存留情況分為五個級別:
A.損傷平面以下深淺感覺完全消失,肌肉運動功能完全消失;
B.損傷平面以下運動功能完全消失,僅存某些包括骶區感覺;
C.損傷平面以下僅有某些肌肉運動功能,無有用功能存在;
D.損傷平面以下肌肉功能不完全,可扶拐行走;
E.深淺感覺、肌肉運動及大小便功能良好,可有病理反射。
2.ASIA脊髓損傷分級
目前被公認和被廣泛采用的為1992年美國脊髓損傷學會(ASIA)根據Frankel分級修訂的分級。
A.完全性損傷:在脊髓損傷平面以下,包括骶段(S4~S5)無任何感覺或運動功能保留。
B.不完全性損傷:在損傷神經平面以下包括骶段(S4~S5)存在感覺功能,但無運動功能。
C.不完全性損傷:在損傷神經平面以下存在運動功能,且平面以下一半以上的關鍵肌肌力在3級以下。
D.不完全性損傷:損傷平面以下存在運動功能,且平面以下至少一半的關鍵肌肌力等于或大于3級。
E.正常:感覺和運動功能正常。